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巢利某发现其妻徐某某与褚某某关系暧昧,便与被告人李许某在原梨树县酒精厂附近将正在一起行走的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扣留、殴打并带至梨树镇烧烤一条街附近,被告人李许某逼迫被害人褚某某跪在路边30分钟左右并威胁和殴打被害人褚某某。后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租车将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带到四平市接到巢立某(李许某妻子)后,共同回到四棵树乡付家街村巢利某家,被告人巢利某又逼迫褚某某跪在厨房30分钟左右,同时反锁屋门一直将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拘禁在屋内。9月24日早7时许,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逼迫被害人褚某某与其父母联系后,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以被害人褚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及褚某某吸毒并教唆他人吸毒为由,向被害人褚某某的父母索要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褚某某的父母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同日12时许将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解救。案发后,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人意见: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焦点】
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否可以数罪并罚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虽被告人巢利某辩解其没有向被害人要钱的行为,但通过证人吕长某证实对被害人实施拘禁行为时,听到了被害人说最多能给拿6万元的事实,在二被害人被拉到被告巢利某家里时,又给被害人褚某某父母打电话,提到让其拿20万元解决此事的事实,该行为得到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的证实,证人褚国某、任立某也证实要钱的情节,故对被告人巢利某敲诈勒索的事实能够认定。视本案二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褚某某父母索要钱款也是在气头上所实施,且属未遂。故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巢利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李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在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是数罪并罚还是牵连为一罪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再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加以隐藏的,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目的行为,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各国刑法典大多都无牵连犯的规定,规定牵连犯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我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本案中,行为人在街上实行非法拘禁的行为时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故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后来将被害人拉回家中锁在屋内,并给其家人要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牵连关系,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之前已经完成,所以后一犯罪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本案应当数罪并罚。
编写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 王昱羲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巢利某发现其妻徐某某与褚某某关系暧昧,便与被告人李许某在原梨树县酒精厂附近将正在一起行走的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扣留、殴打并带至梨树镇烧烤一条街附近,被告人李许某逼迫被害人褚某某跪在路边30分钟左右并威胁和殴打被害人褚某某。后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租车将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带到四平市接到巢立某(李许某妻子)后,共同回到四棵树乡付家街村巢利某家,被告人巢利某又逼迫褚某某跪在厨房30分钟左右,同时反锁屋门一直将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拘禁在屋内。9月24日早7时许,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逼迫被害人褚某某与其父母联系后,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以被害人褚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及褚某某吸毒并教唆他人吸毒为由,向被害人褚某某的父母索要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褚某某的父母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同日12时许将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解救。案发后,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人意见: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焦点】
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否可以数罪并罚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利某、李许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虽被告人巢利某辩解其没有向被害人要钱的行为,但通过证人吕长某证实对被害人实施拘禁行为时,听到了被害人说最多能给拿6万元的事实,在二被害人被拉到被告巢利某家里时,又给被害人褚某某父母打电话,提到让其拿20万元解决此事的事实,该行为得到被害人褚某某、徐某某的证实,证人褚国某、任立某也证实要钱的情节,故对被告人巢利某敲诈勒索的事实能够认定。视本案二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褚某某父母索要钱款也是在气头上所实施,且属未遂。故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巢利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李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在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是数罪并罚还是牵连为一罪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再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加以隐藏的,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目的行为,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各国刑法典大多都无牵连犯的规定,规定牵连犯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我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本案中,行为人在街上实行非法拘禁的行为时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故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后来将被害人拉回家中锁在屋内,并给其家人要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牵连关系,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之前已经完成,所以后一犯罪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本案应当数罪并罚。
编写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 王昱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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